杜卫东:科学运用法治力量 加快建设美丽中部——基于长江中部地区实施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战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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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卫东 临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临湘作为长江中部地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先导,聚焦目标协同、区域协同、部门协同,探索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态法治体系,高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部运用法治力量助推生态环境和绿色低碳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聚焦目标协同,在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上下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临湘作为长江中部地区肩负着实现“三高四新”和“守护一江碧水”的重任的城市,鉴于此,必须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农业,重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建设;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保护法》,探索推进耕地耕作层面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制度和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力整治重点河流、湖泊和断面周边畜禽、水产和牛蛙养殖,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整治企业排污行为,切实抓好环境污染治理及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净化、美化生态环境;水利、交通部门要抓好非法采砂、禁捕、河道船舶油污治理等隐患排查整治和水上执法;各类公安执法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重拳惩治江河湖泊非法捕捞行为;乡镇街道要全力抓好辖内污染防治及江河湖泊生态环境隐患排查,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生态环境、损毁各类自然资源的行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高地,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区域协同,在努力实现生态经济联动发展与生态环境联动治理上下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临湘地处长江流域中部地区,应加强省际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区域内省际合作机制。因此,在经济联动上,由于临湘江岸沿线全长38.5公里,占全省的四分之一,区位独特,责任重大。如何实现生态经济联动发展与生态环境联动治理双管齐下、相得益彰,应紧扣“湖南、湖北、江西”三省九县市长江流域“高质量”与“一体化”,协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省际之间,应落实好长江中游生态经济联动发展政策措施,将长江中游建设成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探索研究出台促进长江中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门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经济联动发展法律法规建设。依据本地优势,加快实施“三区四市五个新格局”:“三区”指的是湖南通江达海开放前沿区、岳阳长江百里绿色经济发展走廊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拓展区;“四市”指生态立市、开放活市、产业强市、港口兴市;“五个新格局”指产业聚集新格局、滨江开发新格局、融城发展新格局、乡村振兴新格局、品质生活新格局。在省际协同方面,要加快联合制定促进交通对接、人才流动、产业合作、文旅融合、园区共建、江湖共治的保障措施,为打造跨省域的产业集聚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区、绿色发展先行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良好生态环境共建区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环境联动治理上,根据区位特点应秉持“山水田林湖草沙”生态共同体理念,加强区域协同治理,持续推进“一江三湖四水”系统联治,制定出台辖区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协同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省际环境治理共管共治共享,实施联动执法、合作司法,建立洞庭湖、黄盖湖保护跨省合作机制、长江中游三省九县市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探索建立长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法规制度,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为促进中部地区保护生态、保障民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聚焦部门协同,在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合力护航和环境违法联合惩治上下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护航绿色发展与治理生态环境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时不我待,需要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一体推进。为加快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实现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必须积极推进生态经济协同保护政策的法治进程。全面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在法律框架下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工业信息、交通能源、农业水利、金融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建立健全长效协同护航机制,强化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建议立法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制度并适当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规则的立法层级;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速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环境案件跨行政区集中管辖、一体化保护新模式建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方面,应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建立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积极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让长江中游披上新的迷人绿装,放眼远眺好一幅山明水秀、草长莺飞、绿意盎然、鱼翔浅底的优美生态画卷......